车险费率改革和首次改革有何不同
上月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要求10月10日前反馈意见。日前,深圳又出台遇费率浮动启用浮动方案交通违法记录系数,费率市场化开始走上征程。
今年3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此次下发的《通知》,对可自行拟订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规定了相关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商业车险基础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车型、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成本及地区差异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的保险公司,则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其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据了解,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差异化,在管理模式方面,条款费率管理分为由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独立开发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
不过,此次《通知》设定的门槛,诸业内人士认为门槛不低,特别是“连续三年综合成本率小于100%的要求非常严格了”。如果按此条件,符合自主制定费率的公司仅限于平安、太保等公司,而人保财险则因偿付能力未达标而不在此列。
这次改革是否会成功,需要以史为鉴。2003年,首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全国推行,各财险公司实行自主开发厘定的车险条款费率,但大规模的恶性竞争使全行业陷入亏损,改革以失败告终。
探究2003年车险费率改革的失败原因,一位财险公司人士认为,那次改革的很多想法在当时过于先进,时机并不成熟。
彼时汽车工业刚起步,后台数据积累尚在初级阶段,法律环境亦不健全。一些保险公司参考国外经验,根据从人、从车因素设计了复杂的定价体系,却出现业务员、客户和市场都不买账的尴尬局面:业务员觉得难、客户觉得烦、市场竞相打折,费率因子如同虚设。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评价说,2003年改革的出发点没错,但过于脱离现实,在数据体系不完善、市场不规范,恶性价格竞争成风的形势下,徒有先进的车险定价体系设计并无现实意义。“车险产品设计不能脱离市场,定价要能经受市场考验,体现公平”。那么此次改革是否可以避免之前的不足呢?
此一时彼一时。2010年,财险首次实现全行业承保盈利,财险进入了承保景气周期。相对于2003年的环境,保险专家报告认为,目前车险信息平台已比较完善,增强了产险公司的辨识力,为市场的理性竞争提供了可能。随着监管体系和能力的加强,为防范恶性竞争提供了一道安全屏障。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加强车险条款费率管理要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从社会关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商业车险改革既要防控系统性风险,又要积极鼓励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根据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资质的公司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此次费率改革的关键之一。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认为,现阶段搞费率市场化是方向,搞费率自由化则是不负责任。保险业应在建立健全科学的定价机制后,引导条款统一化,费率差异化。
保险公司报告认为,偿付能力的硬性约束、市场主体的日益理性,决定价格战不可能重蹈。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部控制,建立涵盖条款费率研究开发、审批报送、营销宣传、承保理赔、IT系统、验证修订等环节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内控制度。
深圳开始试行《深圳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虽然试点的只是车险费率浮动机制,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费率市场化,但业内仍将其视为费率市场化的前期探索。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10年1月开始实行《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在保持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不变的基础上,简化了费率浮动系数,加大了“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的浮动区间。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称,该方案实施7个多月来,在物价指数持续走高的背景下,大部分车主的保单保费获得实质性的下降。此外,车险出险报案率、出险频度下降,在消费者获得较大保费折扣的情况下,深圳保险行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上年度保持基本持平,与此同时,保险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显著提高,骗保骗赔案件得到遏制。
深圳保险同业公会认为,目前实现车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技术条件已具备,于本月15日起启用浮动方案交通违法记录系数,有七项交通违法行为与车险保费挂钩。费率将上浮10%~50%。
当前国内产险公司仍处于盈利周期,汽车销量增速开始下滑,新一轮车险竞争难以避免,费率市场化可使竞争更透明化,并主要通过价格竞争使消费者得利。
证券分析师认为,在当前投资收益不理想、公司利润和资本缺乏积累、实力不够雄厚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牺牲承保利润,即使采取竞争性的价格策略,也会更多基于自身经营状况,不会出现类似2003年全国费率市场化背景下“自杀”性的降价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称,改革后的市场基准费率与现行费率水平不会相差太大,因此不必过于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