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反映了车险制度的瑕疵,虽然宏观上可能没有显失公平,但在微观上存在问题,相应条款需要改进。其次,车损险“无责不赔”条款存在严重缺陷,非修订不可。从此番车险争议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几点重要启示和思考:第一,不应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保险业应从“因为怎么保,所以怎么赔”转变为“应当怎么赔,所以怎么保”,并以这个思路来推动车险产品、服务和制度改革。第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更加关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工作上,比如在对保险产品的审批和备案上,要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第三,保单“个性化”应是标准化基础上的个性化,不应以“个性化”否定保单“标准化”的进步意义。一方面,保单阅读成本高,行业应有统一示范性车险基本条款,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费率可以放开,同时以偿付能力监管来抑制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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