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傍晚5点多,沈阳的张先生带着一条松狮犬走斑马线横穿马路,一辆轿车从北向南驶来,躲闪不及,把小狗卷入车轮下。眼看爱犬被撞伤,张先生急忙拦住肇事轿车,与车主理论。车主见状,忙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张先生也打110报了警。保险公司和民警、交警都到了现场。半个小时后,松狮犬死亡。张先生表示:“这狗是我花1100元买的,和狗处出了感情,你咋地也得赔我3000元。”
对此,轿车车主也觉得窝囊:“我在国家二级马路上正常开车,又没超速,谁能想到你家狗突然跑过来?连交警都认为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我没过错,凭啥让我赔钱?再说,即使要赔钱,我的车上了保险,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
双方各执己见,最后把官司打到当地区人民法院。狗主人还把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提出索赔3000元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虽然车主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该险种是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此案车狗相撞已被交警确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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