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主追不到偿款,因此“无责不赔”被质疑为霸王条款,有人认为应该废除。难道,法律真的存在漏洞吗?显然不是。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在现实中,很少有车主了解并通过转移追偿权这一程序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也鲜有向车主解释行使这一权利。而在理赔过程中,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回绝投保人的理赔请求,并拒绝“代位求偿”。 记者查阅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条款发现,除了部分公司对“代位求偿”只字不提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此条款放进了投保人义务中,而非保险公司的义务。 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利益。数据显示,去年保险公司先行垫付4000万元,而追偿到的仅为200万元。一位车险负责人还坦言,追偿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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