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读者曾询问笔者,为何续保时保险公司会建议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为保额购买车险,而当汽车出险而发生全损时,却又以汽车实际价值作为理赔标准? 其实保险公司的这种理赔差异并不矛盾。绝大多数车祸事故只是导致汽车部分受损,这时保险公司的理赔目的是通过修理使汽车“起死回生”,继续安全行驶,而 修理过程中汽车有时需要更换新零部件,车主要得到足额理赔,自然也要以新零部件的价格作为保额投保,这样车主就能享受到全面的理赔保障。 但当汽车由于出险而导致全损时,即汽车已接近报废,任何零部件的维修更换都不能令汽车继续使用。这时保险公司的理赔目的变成尽量减少车主的经济损失,这 种赔偿是一次性的,即赔付后该合同将自动终止。但赔偿的前提就是保险公司要遵循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汽车的实际价值,所以保险公司通常在汽车全 损时会以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 “尽管导致汽车全损的交通事故极少会发生,但当汽车全损而无法继续使用时,保险公司按汽车实际价值给 予赔偿,避免少数车主想通过车险理赔而不当获利———用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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