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对车险损中车辆发生全损的“高保低赔”个案作了放大性报道,引起舆论关注。那么,用个别案例推导出“高保低赔”这样一个普遍性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呢? 有关权威专家指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既可能只发生一次性全损,也可能连续多次发生较大车损,导致最终的保险理赔金额可能会超过保额。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同一个投保人既有可能“吃亏”更有可能“占便宜”。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而上述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实际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车损险的保险理赔案中,99%以上是一般的车辆修理,真正发生全损的案件不足1%。同时,所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种说法存在“常识性错误”。“新车购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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