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5日,市民李先生为自己的“起亚”牌多用途新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等。“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日前,随着又一起商业车险“无责不赔”案车主胜诉,“无责不赔”这条保险公司多年的霸王条款被宣判了“死刑”,回顾今年昆明车险的多起霸王条款案无牌不赔、新车不赔案以及近期央视曝光的“高保低赔”案,无不让我们感受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无辜被“吸金”。在呼吁保险行业进行诚信建设外,也请专家给你出招,巧妙应对保险“潜规则”。
没责任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目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
然而,昆明市民张德坤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
去年2月5日,张德坤在神州太平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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