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方代理在车险业务呈现苗头性倾向,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在于保险中介代理标准亟待细化和明确,而且此类问题在产、寿险公司团体业务中也时常遇到。如不从制度层面及时规范,容易导致虚挂中介业务等违法行为的蔓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应引起足够重视。
成因分析
多方共同代理的出现并非偶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中介代理业务标准不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中介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原则不具体。商业银行在整个保险意愿达成过程中仅起到了介绍的作用,没有履行保险产品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上也未显示代理业务的痕迹,这种推介行为是否构成代理并能获得相应的手续费,缺乏统一、权威的认定标准。开展此项业务的产险公司大多认识模糊,认为只要商业银行具有兼业代理资格就可支付手续费。
二是贷款商业银行追求中介业务收入。近年来,商业银行中介业务收入增长迅速,考核压力也随之增加。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源代理保险业务无可厚非,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利用职业便利索要手续费的情况,责、权、利不对等。对于不支付手续费的产险公司,要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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