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王某因未上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后保险公司拒赔,将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庭审中诉称,200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27028元,保险费为2945.33元,原告为保险车辆所有权人,保险期间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
2009年12月14日16时10分左右,葛某驾驶本案保险车辆沿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市生态大街交叉路口处与沿生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并导致葛某、刘某及乘车人孟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2009年12月21日,奈曼奇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孟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及驾驶人葛某向被告及时报案,被告经查勘认定本案事故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现本案保险车辆因事故损毁严重,已无使用功能,车辆损失价值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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