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太保无照新车拒赔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尽管这一赔案还没有定论,但已在社会各界展开大讨论——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如果事先在消费者投保之前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或者也没有对条款进行合理解释,包括后果的一些说明,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说明了,但是消费者并不同意对于风险承担的期限进行相应地调整,也就是说它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和它实际上投保单所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话,在某种程度上涉嫌了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国家行政学院保险法实务专家刘锐新车在没有牌照期间出险,保险公司承担或不承担保险责任都没有问题,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即可。但保险公司明知新车没有牌照,且没有牌照就不承担保险责任,还要承保,后期出险又以没有牌照为理由拒绝赔付,并没有道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仅在保单记载新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多数没有载明车牌号),保单就已经生效,而认定保单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却是具有合法的号牌。这种前后矛盾的操作方式,必然导致后期的理赔纠纷,并质疑保险公司给无牌照新车承保的目的在于揽客户却不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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