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日前公布。修改后该“条例”的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 “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外资保险突破车险经营“瓶颈”
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有21家,只有少数几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这是中国内地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在我国,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两大块。原则上车主可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购买,但为了投保、理赔更加便捷,车主往往选择同一家公司投保,形成了事实上的“捆绑销售”。
保监会数据显示,2010年33家财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经营亏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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