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日2时36分,投保车辆发生火灾,并被完全烧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发生火灾的日期在保险责任期限之外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这起保险赔偿纠纷仲裁案中,双方当事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被保险人认为:(1)按照保监会核准的费率标准,投保车辆的全损险一年保费最多不超过205元,而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超过这一数额。依此情况判断被保险人已缴纳了足够一年的保费,完全有理由认为车辆全损险的保险期限应从2003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4年3月4日零时止。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保险公司对增保的险种保费高于一年期标准保费所做出的“保费是按浮动比例调整后并扣除两天”的解释系保险人单方面的理解,销售渠道的费率浮动保监会可能允许,但并不强制,可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己选择决定,但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增保时未将浮动情况告知投保人,则投保人有理由不接受保险人单方面私自对保费的浮动,并按照通常理解认为其缴纳的就是一年的保...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