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7时30分,范某驾车在快速路青云桥上由北向南正常行驶,遇尹某骑自行车沿该道路同向而行,范某所驾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与尹某的自行车后轮挡板相撞,二人的车都有不同程度损伤,尹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某承担次要责任。尹某经诊断为骨折,共花医疗费2079.24元。因赔偿事宜交涉未果,今年1月11日,尹某起诉到红桥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849.10元。法院查明,事发时,范某所驾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关于本案的责任范围,法院的认定有别于交管责任认定。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为了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能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而范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违法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应由范某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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