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的明先生遇到一件不幸的事,上午刚买了交强险,晚上就不慎将他人撞伤致死。明先生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行业惯例“保单次日零时才生效”为由拒赔。于是,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8月15日,明先生在中国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为车辆投保,其中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天晚上8时15分,他驾车不慎将一行人撞伤,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明先生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接到了保险公司下达的拒赔通知书。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根据双方签署的保单规定,保险要在次日零时起才发生效力。由于事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因此不在保险赔付范围。
明先生则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是格式合同文本,规定第二天零时为起保的时间点,消费者没有选择和协商的余地,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此外,被告也违反了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的规定。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