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先生的黑色本田车夜间被盗了。在保险公司仅赔付了部分车款后,熊先生将停车位的管理方北京某公共存车处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剩余的6万余元车辆损失款。尽管仅有一张停车费发票作为证据,而且存车处又矢口否认车辆在其处存放的事实,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还是依据民事证据的相关原则,于日前判决支持了熊先生的诉讼请求。
熊先生起诉称,2005年10月29日晚上,他的司机将自己的本田车放在丰台区西罗园一区西侧路边停车位上,停车管理员收取了停车费。次日司机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立即报案,但此案现尚未侦破。2006年4月4日,保险公司赔付了熊先生174844.8元的车辆损失,但其余68991.2元的损失熊先生未得到赔偿。熊先生认为,车辆在存车处保管期间被盗,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存车处赔偿车辆损失余款68991.2元。
而作为被告的公共存车处却否认熊先生的车在其处存放的事实,他们在法庭上称当时看车工并没有看见本田车。为此,熊先生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存车处停车收费发票来证明车辆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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