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运输公司驾驶员不慎撞死了人,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和死者各负此事故50%的责任,而法院则依法认定驾驶员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个约定中的责任比例到底是多少?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起了纷争。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6年5月3日l时25分左右,上海明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彭金柱驾驶沪 a90902号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省江都市城区龙城路农贸水产批发市场门外路段时,遇江都市民周利萍在机动车道内推自行车由西向东斜过公路,彭金柱措施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利萍受伤。后周利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5月21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金柱、周利萍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运输公司为沪a90902号中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