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定保险公司拒赔有理。据了解,该案件的原告高某在保险合同期内擅自改装了被保险车辆,且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 2006年4月,高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高某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双方还在合同中对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等进行了约定。 此外,这份保险合同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7月的一天,高某更换了被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但并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不久之后,高某的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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