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刘某为朋友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缴纳保险费5824元,并约定刘某为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后来,刘某朋友否认对刘某的授权,不认可该保险合同。据此,刘某认为与被保车辆无保险利益并存在重大误解,要求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同并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的条款,明确告知刘某上述情况不属于交强险解除合同的范围,无法对合同进行解除。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述情况下的交强险合同能否解除。
从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性保险的角度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三种情况以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刘某代朋友投保的车辆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要求撤销保险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从财产保险利益关系的角度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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