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理赔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车险“代位追偿”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面对车险“代位追偿”这个迷雾重重、难以解开的困局,我们应如何领先一步突围而出,变被动为主动,引领车险“代位追偿”的顺利实施?
“代位追偿”的定义及条件
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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