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代位追偿”的定义及条件
“代位追偿”的定义及条件
代位追偿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车险“代位追偿”现状
今年1月24日,正值周末,张先生一家人开着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去呈贡玩,一路上大家有说有笑,当车开到呈贡前新路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突然一辆“马自达”轿车从右侧辅道蹿出来,向左掉头!张先生急踩刹车,但两辆车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马自达”司机杨某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根据责任情况认为张先生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损失的30%,剩余的70%需要找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最后被指免责条款是“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是推卸"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
今年2月,央视曝光“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承担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车险理赔规则被冠以“无责不赔”的称号。
2011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种做法就是“代位追偿”,随着该做法被推出,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做法将得到改变: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需要按合同进行理赔,然后再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也就是“无责不赔”变成保险公司先赔,然后保险公司再就赔款部分向全责方追偿。
事实上,北京地区已经于8月1日开始实施“代位追偿”,也是全国率先对车险理赔实施这种做法的地区,若该征求意见实施,意味“代位追偿”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