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时隐瞒了其使用的性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日前,在朝阳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1999年3月28日, 北京乡镇企业大厦与富你中心签订协议,将其购买的一辆京通牌大客车出租给富你中心。2000年6月12日,企业大厦就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辆险。同年8月4日,富你中心聘用司机何某驾驶该车行至河北省丰宁县大滩镇旅游区途中翻入沟中,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发生事故是由于司机驾驶不当,责任完全由富你中心司机承担。企业大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书,而保险公司以对方投保时未将车辆已出租的情况如实告知,企业大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大厦将车辆出租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企业大厦的诉讼请求。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