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报道的都江堰法院撤销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案,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昨日,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的张女士向本报反映了她遇到的索赔尴尬:还是“特别约定”作祟,该研究所一辆价值56万元的丰田越野车被盗一年后,至今索赔无果。 昨日,张女士带着相关资料来到本报称,该车购于去年7月中旬,他们随即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交纳1.8万元购买了盗抢险等险种。去年9月23日晚8时30分左右,张的同事开着该投保车到半边街吃饭,谁知十几分钟后就发现停在餐厅对面的越野车不翼而飞了,而此时车仍挂着临时号牌。 记者看到,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有这样的内容: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18日零时起;特别约定: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的次日生效。张说:“我的同事事发后就立即向警方报了案,并随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永安保险的相关人士。这一年多来,我们多次找他们索赔,他们就以这条特别约定为由拒赔,却连个书面拒赔通知都没给我们。”她认为,就像都江堰法院宣判中说的一样,保险公司收了保险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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