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判例”:“临牌”车出事故

 所属分类:  2013-6-29 15:00:24    加入收藏
本报昨日报道的都江堰法院撤销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案,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昨日,西南技术物理研究所的张女士向本报反映了她遇到的索赔尴尬:还是“特别约定”作祟,该研究所一辆价值56万元的丰田越野车被盗一年后,至今索赔无果。

  昨日,张女士带着相关资料来到本报称,该车购于去年7月中旬,他们随即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交纳1.8万元购买了盗抢险等险种。去年9月23日晚8时30分左右,张的同事开着该投保车到半边街吃饭,谁知十几分钟后就发现停在餐厅对面的越野车不翼而飞了,而此时车仍挂着临时号牌。

  记者看到,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有这样的内容: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18日零时起;特别约定: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的次日生效。张说:“我的同事事发后就立即向警方报了案,并随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永安保险的相关人士。这一年多来,我们多次找他们索赔,他们就以这条特别约定为由拒赔,却连个书面拒赔通知都没给我们。”她认为,就像都江堰法院宣判中说的一样,保险公司收了保险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样的特别约定同样属“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就此事,永安保险成都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何玲说,“特别约定”的内容实际上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表述,只不过将其单列出来提醒车主而已,“根据这一约定,我们不该承担赔付责任。”

  目前,该研究所正在考虑起诉永安保险,本报将对此予以关注。

  关键词

  “都江堰判例”

  在都江堰法院不久前审结的一起涉及“临牌”车保险索赔案中,该院撤销了保险合同中的“××险自车辆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牌、证次日起生效”的特别约定条款。法院认为,在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就应承担均等的义务;“特别约定”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且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2013年7月2日

机械故障受损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介绍   2006年3月3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保险公司投保辽一台斯太尔清障车,按特种车辆保险车损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万元,附加盗窃险,不计免赔险。   2006年11月20日9时10分,司机赵某驾驶斯太尔清障车,在停车场院内移动事故车辆,牵引蒙E283XX解放货车时,因清障车夹具突然断裂,被牵引车辆蒙E283XX解放货车滑下撞到另一台停放的辽 H16XX挂车上,造成蒙 E283XX车和辽 H16XX挂车损失。事故经交警队处理,司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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