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车辆制动和灯光装置不合格,司机在会车灯光眩目能见度下降时,又盲目超速行驶,将两名骑自行车者撞死保险公司对此拒赔,理由是保险车辆年审合格不意味着被保险人可以不再对车辆进行维护、可以在制动和灯光不合格的情况下上路 案例回放 某年3月22日,A在B保险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该车辆在上年度车辆审验中检验合格。同年10月21日其雇佣的司机C驾驶该标的车与对行车辆会车时,将骑自行车顺行的P1、P2二人撞倒致死。 经交警部门勘查后认定:C所驾车辆制动和灯光装置不合格,在会车灯光眩目能见度下降时,盲目超速行驶,未注意避让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造成该次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A持有关单证向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接案后,依据交警裁决,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二十五条之约定:“被保险人以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根据“条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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