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储运公司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10月24日止,并及时缴付了保险费。2002年12月,该公司将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9月,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3年10月,粮油储运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同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以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 首先,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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