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临时号牌车两月后被盗 2002年7月18日,西物所购买了一辆进口越野车,价值56万元.当天,西物所在永安保险购买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5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19日至2003年7月18日.之后,该车拿到临时号牌“川-A26204”.2002年9月23日下午7时,该车在半边桥南街被盗. 吃惊:保单合同未生效让人看不懂 西物所在车辆被盗后的第二天赶到永安保险要求理赔,但被永安保险以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西物所的工作人员这时才吃惊地发现,保单上有一个特别约定写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而被盗的车子还没有取得正式牌照.西物所认为,在办理保险时,保险员从未告诉过他们有这样一个条款,而且西物所根本看不懂保险单.以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西物所多次与永安保险协商理赔都没有结果. 起诉:合同有违诚信赔我钱来 在索赔未果后,西物所于2月11日将永安保险告到青羊区法院.西物所认为,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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