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临时号牌车两月后被盗 保险公司不赔

 所属分类:  2013-6-29 16:25:35    加入收藏
 事件:临时号牌车两月后被盗

  2002年7月18日,西物所购买了一辆进口越野车,价值56万元.当天,西物所在永安保险购买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5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19日至2003年7月18日.之后,该车拿到临时号牌“川-A26204”.2002年9月23日下午7时,该车在半边桥南街被盗.

  吃惊:保单合同未生效让人看不懂

  西物所在车辆被盗后的第二天赶到永安保险要求理赔,但被永安保险以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西物所的工作人员这时才吃惊地发现,保单上有一个特别约定写明: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后次日生效.———而被盗的车子还没有取得正式牌照.西物所认为,在办理保险时,保险员从未告诉过他们有这样一个条款,而且西物所根本看不懂保险单.以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西物所多次与永安保险协商理赔都没有结果.

  起诉:合同有违诚信赔我钱来

  在索赔未果后,西物所于2月11日将永安保险告到青羊区法院.西物所认为,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是无效条款.

  保险公司则认为,“特别约定”的内容实际上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表述,只不过单列出来提醒车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观点:合同自相矛盾

  昨日,西物所的法律顾问室主任张小兰对记者说,如果知道有“特别规定”,完全可以在上了正式牌照后再买保险.而且,临时车牌也是公安机关核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行使证件.车子被盗,与临时车牌、正式车牌有什么关系?这不应该成为拒赔的理由.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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