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为标的物投保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对标的物进行必要维护的义务,结果标的物出险,保险公司依法拒赔。’ 案情背景 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60辆汽车的全险合同,期限一年,银行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下发了保单。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汽车进行安全检查,且规定了安检的时间和程序,银行承诺遵守。 合同履行期间,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管部门对银行的车辆进行安检,银行以种种原因拒绝,鉴于银行车辆保养状况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保险公司即书面建议银行对其中10辆车进行大修,而银行仍不配合。 两个月后,银行两辆车肇事,车辆损失20万元。银行依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银行拒绝接受检查和拒不接受大修建议行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拒赔,银行则认为安检和大修是银行自身固有权利,保险公司无权干涉理应依约理赔。双方诉之法院。 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以银行拒绝接受安检和拒不接受大修建议为由拒赔,是否合法? 鉴于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有维护保险标的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银行应该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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