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代理商因代理手续费问题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而拒绝向保险公司缴纳21辆新车保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这一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保险业务代理商最终败诉。一中院依法判令保险代理商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支付21辆新车的保险费99 586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北京信风保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从事汽车保险代理业务。2001年10月,郭某某以信风公司业务员身份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口头协商后,华泰保险公司同意信风公司代理其机动车保险业务。同年11月,信风公司的业务人员肖某、王某某从华泰财产保险公司领取了21辆《车辆保险单》,并持上述保单与被保险人薛某等人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共计收取保险费117 160.30元。肖某、王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将其交给信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北京三叶汽车修理厂厂长的曹某某和业务员张某。后信风公司以保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有争议为由,拒绝向华泰保险公司支付21辆车的保险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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