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读者庞先生向编辑部反映: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据购车贷款合同中约定不清的文字条款强制贷款客户在合同期内更换保险公司,损害客户利益。 续保时被更换保险公司 庞先生2003年8月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选择了“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购车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 根据庞先生出示的贷款协议,第8条第1款规定,“合同期内,乙方(庞先生)同意由甲方(长行)选择保险公司并作为投保人,按车辆价款的总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乙方须在上一年度保险到期前到甲方办理续保手续并交足保险费。” 庞先生称,签署协议时长行公司提供的推荐保险公司名单中有车险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中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他因此痛快地选择了中保并签署了贷款协议。然而今年8月他来办理续保手续时,却被长行公司告知因为中保服务质量较差已被排除出推荐名单,请他在另几家保险公司中进行选择。 庞先生当即表示不满,认为贷款合同期5年应被作为一个时间整体,不能进行拆分而逐年更换保险公司;长行公司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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