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法院13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害者向肇事司机宫某及其所在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索赔近400万元。 今年6月1日凌晨3时,司机曾某驾驶的人货车载着赖某等6人,行驶到宝安区新桥立交桥附近时,一捷达车从右侧超车,碰到了人货车的右后挡泥板。捷达车司机杨某将人货车截停在公路的超车道上协商处理办法。此时,一辆货柜车疾驶而来,撞在人货车尾部,人货车又撞向赖某等人,致使5人死亡、6人重伤。交警部门认为,肇事司机宫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受害者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法庭上,原告方认为,在人货车被截停后,已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但宫某在行驶当中看到前方道路上有车,却没有采取任何减速避让的措施,造成重大死伤事故的发生,应负全责。他们向肇事司机宫某及其所在公司、相关保险公司索赔近400万元。 被告宫某及其所在公司则辩称,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很明确。作为另一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不是“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因此死伤者不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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