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0月28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令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23日,何某驾驶小型客车拐弯时将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陈某撞倒,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据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的家属将车主计某、驾驶员何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方34079.71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均无异议。 评说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由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虽然不一定是首例,但也十分具有开创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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