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车子买保险,是因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也是给自己买个安心,出事后理所当然想到找保险公司索偿。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一纸《拒赔通知书》,把保户的赔偿请求拒之门外。厦门同安舫达运输有限公司就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把保险公司告上“公堂”。此事引发了人们对保险公司保的是什么风险的争议。 □ 事件超载货车撞人 保险公司拒赔 2002年10月17日,在厦门省道206线(汇腾大厦路口),厦门同安舫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舫达公司”)“旗下”的货车将行人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违章超载,经路口人行横道时,没有注意避让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应负全责。 由于该车曾于2001年5月24日,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太保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且车子还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保险合同条款第30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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