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实习司机上高速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颜某保险赔偿款8948元。 2004年4月23日,颜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9月30日,戴某驾驶颜某的车子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时,与两辆汽车相撞,造成三辆车均有损坏。经交警对事故认定,戴某负全责,保险公司对三辆车的损失核定为18948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戴某是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以保险公司可免责为由,拒绝理赔。而颜某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将有关被告免除责任的条款向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驾驶并不违法,保险公司理应依约理赔,故要求支付保险赔款人民币1894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