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并判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向违规车辆的车主支付六万多元的赔偿金。 2003年9月1日,河南省太康县的王永志驾驶他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另一辆货车追尾相撞,造成7万余元的损失。后经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审查,王永志尚在实习驾驶期间,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认定王永志担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而王永志所驾驶的货车为谢哲亮所有,谢哲亮曾于2002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康支公司为自己的货车投了保,于是谢哲亮向太康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当时太康支公司为谢哲亮签发的保险单上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中写有“持学习驾驶证及学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内容,所以太康支公司根据此规定拒绝理赔。 于是,谢哲亮把太康支公司告上了太康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自定格式合同,太康支公司对其中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对投保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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