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范围有宽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在由国务院制定当中(详见本刊2005年5月文章《保险业扛不动三者险》),因此目前探讨各家公司的三者险条款意义不大。而研究与普通消费者联系最为密切的私家车车损险条款,却能理出各家公司埋在车险基本险条款中的各种“伏笔”。 翻看各家保险公司车损险条款不难发现,“保险责任”的篇幅在整个条款中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各家的责任似乎也都大同小异,所差无几。但经专业人士指点,对照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一起看,就会发现其中的奥妙真不少。如每家公司车险条款中列明的“火灾、爆炸”保险责任,保障的范围内容就大相径庭。 据了解,火灾、爆炸在一般的财产保险条款中都被列为保险责任。车险条款虽然也不例外,但却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对有些情况进行了限制。 除人保外,各家公司都把本属于火灾范畴的自燃列为除外责任。人保虽将自燃作为一项保险责任承担了,但在责任免除里又规定:“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是不赔的。这就意味着车辆发生自燃,如果积极施救,避免了整车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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