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几乎全票通过。公安部新闻发言人称:这部法律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走向法制时代的崭新开端。 可是由于这部法律所要求建立的相关制度迟迟没有出台,使该法在实践中矛盾层出不穷,争议不断。 争议之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争议之二是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迟至十四个月以后,于2005年1月12日方才由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的方式公布,但很快遭到了一些专家的批评,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委婉地表示,条例应兼顾各方的利益。于是草案公布至今已逾半年,仍无下文。 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各部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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