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自家车”一案在二审开庭4个多月后,昨天下午做出终审判决,海口中院以“并非自家车撞自家车”为由,维持琼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罗永松的上诉。 2004年9月14日,罗永松所有的琼A53743号货车在永生搬家公司门口倒车时,撞到停放在该门口的琼A68711号小货车尾部,致车损坏,花去修理费共1200元,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琼山支公司却以此案没有第三者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罗永松的这两辆车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被保险人都是他本人,按照保险条款,不属理赔范围。为此,罗永松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琼山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给车主960元。驳回罗永松要求撤销“霸王条款”的诉请,罗永松遂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琼A53743号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罗永松,琼A68711号车辆所有权人为永生搬家公司,永生搬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罗永松的私营企业,虽然罗永松是永生搬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就两车的所有权来讲,罗永松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人。据此,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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