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儿子在车祸中身亡,虽然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公司事后却被注销了。无法从该公司获得赔偿的刘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万元。记者昨天了解到,大兴区法院一审裁决驳回刘某的起诉。此外,在案件审结后,刘某又依据新交通法再次提起赔偿诉讼。 2003年3月13日,当时的大兴区交通运输公司一分场(即后来的北京世纪行储运有限公司)与大兴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为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3月14日至2004年3月13日。 2004年1月20日,世纪行储运公司司机代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在河北省涞水县境内发生事故,致使原告刘某的儿子死亡,其他两乘客受伤。经交警认定,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代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世纪行储运公司及代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6.3万余元。 2004年10月28日,北京世纪行储运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核准注销。后刘某将大兴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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