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理赔没道理,杭州一车主告赢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找保险公司理赔,还是按法院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赔偿比例理赔?昨日一起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为车主指明了有效的理赔途径。 投保4个月后车祸致人死亡 去年5月13日,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浙A·M0864小型客车,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承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 同年9月2日,青松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该小型客车,在萧山区通惠路与骑自行车的冯某相撞,造成冯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双方各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理赔问题引发连环官司 去年11月12日,冯某家属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李某赔偿31.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冯某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234262.25元物质损失,青松公司应当承担其中的65%,即赔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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