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先生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认定被保险人擅自改变保险汽车用途保险人有权拒赔,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5年4月,53岁的王先生为其购置的捷达牌轿车向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盗抢损失险等险种。同年12月5日,王先生将自己的捷达牌轿车借给朋友从事非法运营,当该车行至立水桥附近时,其朋友被乘车人抢劫,轿车和司机的手机等物品被劫走。 此后,王先生分别向公安机关和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报案。2006年1月,王先生向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但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却告知王先生,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对该事故不予赔付。王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汽车转卖、转让、转租、赠与、变更用途或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保险标的系家用汽车,在出险时被用于从事非法运营,显然变更了使用用途,并明显加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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