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直接索赔,胜诉的案例不少。 有人说“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指的强制保险合同”,另有人提出异议,说此“第三者责任险”非彼“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合同不是一回事。 专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有“自愿”和“强制”之分,但两者的实质是相同的,其内涵均是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公司处获取救济,该两法在此内容上发生竟合,不但没有冲突,而且互相补充、互相完善,并连成一体。案件备忘 2001年11月26日,兰州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机聂某某驾驶的小客车,在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至一丁字路口时,将正在过马路的兰州七里河区晏家坪74岁的老太太吴苹撞伤致右股骨骨折。同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作出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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