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车辆在快速路上发生事故后,他将车辆启动后挪至辅路,结果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发动机损坏赔偿。投保人杨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杨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后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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