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5日,褚先生驾驶的车辆在门头沟区109国道发生故障,他将车停在路边,然后下车呆在车行道上。这时,就在距离褚先生不远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陈某驾驶一辆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与对面刘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刮,农用三轮车撞向路边的褚先生,致使他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交管部门作出了这样的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褚先生在车发生故障后,没有设置警告标志,也没有离开车行道,负次要责任;大货车司机刘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褚先生死后,家人的生活异常艰难。他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要求陈某、刘某及刘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日前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褚先生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由于陈某所驾车辆未投保险,刘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相关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无责司机构成共同侵权 既然交管部门已然认定大货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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