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3日,北京的刘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刚买的一辆吉利美日轿车投保了全险,保险费2500余元。车虽然不贵,但刘先生每次出门都特别小心地驾驶,近一年里连小的剐蹭都没有。 但百密仍有一疏,2007年4月6日,也就是保险即将到期的前一周,刘先生在自家小区门口发生了交通事故。刘先生花了1947元将爱车修好后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告知刘先生,“您早在半年前就退保了。”刘先生多次往返保险公司也没有查到自己退保的记录,无奈,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是否“退保”成案件焦点 在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刘先生和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刘先生曾于2006年9月提出了退保申请,而且领走了半年的保险费1200余元。但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投保人退保后保险单是要收回公司的,而刘先生却在法庭上拿出了自己的保险单。 根据法官的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了刘先生退保的原始记录,当刘先生看到“自己”签署的退保申请时,当即否认了上面的签字。而且,通过比对,办理退保的“刘先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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