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一村民用自己的私家车载客赚钱,没想到车子却和客人一起“不翼而飞”了,车子丢失后车主蓝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自用轿车用于出租营运,改变了投保用途为由而拒绝赔偿。于是,蓝先生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私家车在载客过程中被盗 2005年7月20日 ,蓝先生为自己的小轿车购买了一份保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蓝先生的投保期限为2005年7月21日至2006年7月20日止,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 2005年12月29日,蓝先生驾驶自己的投保车辆载客至台山市斗山圩。由于当时天色已晚,蓝先生便与客人一起在那儿吃饭留宿。但等蓝先生第二天醒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财物和车辆已经不翼而飞,而承租其车辆的客人也失踪了。蓝先生迅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案立案后因为线索甚少,过了好几个月仍然迟迟未能侦破。 因为车辆购买了保险,蓝先生便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称蓝先生所投保的车辆只限于家庭自用,但他却擅自把投保范围为非营运性质的家庭自用汽车用于非法出租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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