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已占全国各类事故总量的82.5%,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以同案审理,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求偿环节,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那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理赔适用上又有哪些不同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赔付顺序有先后责任限额存不同
小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情 专区)上行驶,不慎与前方的王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王先生的车辆尾部严重受损。经交警现场确认,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王先生对轿车进行修理,共花费维修费3万元。经核实,小李分别向某保险(行情 专区)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因双方对修理费的赔付未达成一致,王先生将小李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王先生的车辆维修费到底应当由哪方进行赔付呢?
法官解读:
解决上述赔偿问题首先应当明晰交强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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