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先决性的重要问题。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如美国规定的责任主体是“所有者”,英国规定的是“使用者”,德国规定的是“保有者”。日本则在研究和借鉴各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运行供用者”的概念。确立于1955年的日本《机动车损害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损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时,对产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实践中在具体确定责任主体时,则通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这种学说和判例被称为判断机动车肇事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其中,运行支配权是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种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等;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车主将车借给他人驾驶时仍然对车拥有支配权。机动车的运行利益既包括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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