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邕宁区农民卢某没有给自己的摩托车及时续保,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杨某要求卢某应先按照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双方过错分担民事责任,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5月18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卢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其承担70%民事责任,共赔偿杨某约2万元。
2010年8月9日6时40分,卢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沙田方向往蒲庙镇方向行驶,途经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铁桥(临时便桥)时,适遇杨某驾驶电动车对向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卢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事故中过错轻微,作用较小,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今年4月23日,因卢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杨某便将卢某诉至邕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