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辆保险费补交后是否可以理赔?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缴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但现实中存在相当多类似保险费补交理赔案件。
案情介绍
某保险公司于二零零三年四月承保了秦某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员凭个人关系,在秦某未交保险费的前提下,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先给秦某。此后秦某多次以某些原因拒交保险费。同年10月9号,秦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损,10日秦某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险费。为了核销该笔应收保险费,保险公司接收了此保险费。随后秦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险费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险费而未杖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按照当时的我国机动车险计算器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险费。在承保实务中,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保险费交付办法。如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则保险合同不能发生效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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